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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方案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在试点地区模拟实施农业普查的全过程,检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取得组织实施农业普查的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普查方案,顺利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试点对象

    每个试点地区选择1—2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2—3个村进行普查试点。

    在全乡镇范围内普查非住户类农林牧渔业生产及服务业单位,在试点村普查全部住户。

    农业用地普查的试点会同国土资源部共同进行,不包括在本方案中。 

三、试点的重点

    ()如何在普查中确定、寻找、联系和访问普查对象;

    ()修改和完善普查指标和内容;

    ()测算和评估基层普查的组织、培训、实施等工作的质量及经费使用、工作的强度、难度和普查工作所需时间。

    ()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如农区、牧区、城市郊区、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等农业普查的特点和规律。

四、试点实施步骤

    ()成立试点工作机构。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国家试点工作。由试点省(区、市)及试点县()的普查领导小组成员或办公室人员共同组成本地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当地试点工作。试点乡()、行政村负责人为试点工作组成员。

    ()落实试点基层工作人员。根据试点地区普查对象的数量、工作的难易程度等,从当地政府机关或基层组织抽调一定人员,或从当地招聘符合普查员要求的人员,组成试点基层工作人员。

    ()培训。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组织培训,重点是理解把握普查实施细则、填报要求及普查指标解释、人工数据审核方法等。

    ()宣传动员。试点省(区、市)及试点县()的普查试点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普查试点,探索新形势下农业普查宣传的方式和办法。

    ()清查摸底。目的是查清试点辖区内全部普查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以行政村(居委会)作为普查区,下设普查小区,建立各普查小区的普查对象名录;在非农村地区,根据工商、税务、民政、编制办、质检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找出符合普查对象条件的单位,形成全辖区的非农村地区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及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名录。

    在清查中发现普查小区内住户的属性不清、普查单位界限划分不清等问题时,要逐条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普查登记。按照普查区和非农村地区的单位名录发放普查试点表,由普查员在指导员的指导下访问普查对象,并填报相应的普查试点表。乡镇和行政村的普查试点表由试点地区普查机构自行填报。

    普查试点表的时期指标填写2005年度数据,时点指标填写 20051231数据。

    ()审核、录入和数据处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对收集的普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发现的填报差错做好记录;使用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录入审核后的普查表,并进行机器审核和汇总;对数据处理过程中发观的问题做好记录。

    ()总结。要求试点过程中填写试点工作日志,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解决的办法等逐一记录下来。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对试点工作全过程各个环节及试点结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普查方案及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可行性,分析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建议。总结报告在试点结束后上报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 

五、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自20063——10月。

六、试点需研究的主要技术问题 

    ()以村民小组、人口普查小区或选举小区资料为辅助资料进行普查小区的划分是否可行?绘制普查小区示意图的方法是否可行?探索合理的普查小区规模。 

    ()住在商品房小区中的原农村住户是否纳入普查对象?如果纳入应作为哪类住户进行普查

    ()家庭成员中,家庭常住地与其生产活动地分离的,如在畜牧业小区内经营的、滩涂或设施渔业承包者等,如何普查才能做到不重不漏?

    ()农户、联户、个体的界限在普查中如何界定?

    ()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如何界定和寻找?可否对个体从业者适当进行抽样调查?

    ()住户普查表中的问题,如在填报中是否特别注意了户主与本户实际主要经营者的区别?—农业和非农业劳动时间计算中有什么问题?劳动的地点和行业是否清楚?收入的分类和数量分组界限是否合适?住房的现价如何估算?有关住房的指标能不能清楚反映实际情况?

    ()非住户类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中有关财务等方面的指标是否清晰,难易程度如何?

    ()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单位普查表中的财务指标能否反映非赢利性服务单位的活动

    ()行政村普查表中有关户籍、人口流动等方面的指标是否清楚,难易程度如何?有关农业机械的指标能否在村级得到?有关饮水质量的指标如何取得?

    ()乡镇普查表中有关市场及特色农产品的指标是否清楚,难易程度如何?

    (十一)普查人员在访问中哪些指标取得困难,哪些指标定义不很清晰或涵盖范围不全面,哪些指标比较敏感,调查对象反应比较强烈,不宜调查询问等。

七、试点要求

    要求各试点地区按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方案组织试点,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普查试点操作办法。试点工作于20063月初完成。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试点工作是农业普查的重要环节。通过试点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完善方案。要求各试点地区农普办对试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骨干力量,全力以赴投入试点工作。

    ()认真组织,保证工作质量

    试点工作质量如何对整个普查工作影响重大。各地一定要认真组织,并有专人负责, 自始至终参与试点工作全过程,抓好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 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

    ()认真总结,及时上报资料

    试点结束后,各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及时向国家农普办上报下列资料:

    1、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

    2、试点地区数据、汇总结果和分析报告;

    3、对农业普查方案、实施细则的改进意见;

    4、对农业普查组织实施的意见;

    5、试点工作经费情况,包括宣传、培训和调查补贴等经费支出情况。

八、试点方案的印发

    试点使用的普查表式、调查员手册、实施细则、农产品分类标准目录等, 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2010年世界农业普查方案,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1231,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中宣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
  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张 勇(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刘 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牛 盾(农业部副部长)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郑新立(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陈锡文(中财办副主任,中农办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科技部副部长)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
      张苏军(司法部政治部主任)
      廖晓军(财政部副部长)
      王东进(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贠小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浩辉(水利部副部长)
      陈啸宏(卫生部副部长)
      王东峰(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广电总局副局长)
      邱晓华(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育材(林业局副局长)
      李炳坤(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尉士武(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刘 坚(国务院扶贫办主任)
      冯 亮(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副部长)

主题词: 农业  普查  通知 

 

 

分类: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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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2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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